指定辩护人 作者: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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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人 作者: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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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说话。”这一场的审判长尹合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交代完吴家的亲属们又看向陆依依:“辩护律师是吧,进来登记核实证件。”
陆依依朝吴家人示意了一下,紧紧跟在审判长后面进法庭了。
作者有话要说: 写这个案例,纯粹是见过好多作这种死的,什么拿了表姐的项链,偷了朋友家的现金......不知道为什么,都特别头铁的在失主找到他们的时候,带着失主去报警!!!
这种事,怎么说呢,认个错把东西还回去,亲友间可能就是日后不再来往了,但是一立案,那就不是说话求情能结束的了,这种程序一旦启动,那就是要把整个流程走完,哪怕最后被判无罪也要在看守所里关几个月。
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案件区别其他案件的重要特征,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力可能达到70%就够了,刑事案件一定要100%证明这个人有罪,否则就只能疑罪从无
☆、第五章
法庭里庄严肃穆,一片静谧。
陆依依在做证件审核,不知道是不是错觉,她总觉得书记员在看到她证件之后,视线多停留在了她脸上两秒。
想到上午的闹剧,陆依依心中越发憎恶甄一唯。只能安慰自己,大家都是职业法律人,都有最职业的态度,现在最重要的是开庭,没人会在意她和甄一唯发生的那点矛盾。
不同于上午的全程“无异议”、“无意见”,充分准备下,这一场陆依依的表现很活跃。
“审判长,合议庭,我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现有证据无法确实证明嫌疑人吴梅的行为是盗窃。那张银行-卡是吴涛交给吴梅保管的,吴梅当时处于合法占有该银行-卡的状态,并非以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该银行卡,我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盗窃。”
“公诉人对辩护人意见是否有异议?”
“审判长,合议庭,我对辩护人意见有异议。本案嫌疑人盗取的是银行-卡中的钱,并非银行-卡本身,就行为人盗取人民币10万元的行为,确属盗窃。”
“下面由辩护人提交证据。”
“我申请传唤证人吴涛。”
为了防止刚刚庭上发生的一切影响吴涛的证词,因此他一直在隔壁的证人休息室里呆着,随着陆依依的申请,才被两位法警带进了法庭。
“吴涛,你是否将银行-卡和里面的钱都交给了吴梅保管?”
“审判长,我反对,辩护人询问方式有问题。”坐在公诉席上的宋京飞在心里暗骂了声脏话,到底是谁告诉他对面的这个陆律师是个菜鸟,经常被甄一唯压的全场说不出一句话的,这诱导证人得到有利证词不是玩的挺溜的吗。
“反对无效。辩护律师注意自己的提问方式,证人回答问题。”
吴涛也是第一次进法庭,上次离婚他都没到场,这会儿十分紧张,下意识的就顺着陆依依的话往下说:“是我把银行-卡和里面的钱交给我侄女保管的。”
随着吴涛这话说罢——
“赢了”这是陆依依的心声。
“糟了”这是宋京飞心中所想。不过并没有被干扰。
“我的提问完毕。”陆依依声音里带着些许如释重负。
“吴涛,请问这是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你的时候你的证词吗?”宋京飞举了举手中带有吴涛签名和手印的询问笔录问道。说罢便传阅给合议庭、陆依依以及吴涛本人查看。
“是的。”那天就是侄女被带走的当天,吴涛对此印象十分深刻。
“上面写着,公安机关当时问你的时候,你回答的是自己不太会使用自动取款机,所以把银行-卡交给你侄女,让她帮忙你转账取钱,但是这些操作都是需要你指示,她才能进行的,你没有把里面的钱交给她保管。如果你是把钱交给她保管的话,为什么只有经过你同意她才能动呢?”
“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用假设性提问,他在误导证人。而且保管钱财也不仅限于委托处理,单纯的将钱交给吴梅,让吴梅保护这些钱的安全,也是保管,证人当时在配合调查的时候可能是对‘保管’的定义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
“反对有效,公诉人重新提问。”
宋京飞倒并没有被目前的态势所影响,马上就重新提问道:“吴涛,你到底是让吴梅保管你的银行-卡,还是保管银行-卡里的钱?”
“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询问方式有问题。”宋京飞这个提问方式和陆依依刚刚的提问有异曲同工之妙,使用了同一种语言陷阱。
陆依依用的是“你是否将银行-卡和里面的钱都交给了吴梅保管”,通过这种并列提问方式让吴涛在回答的时候更倾向于对两者都予以肯定,来获得更加有利于自己辩护的证词。
而宋京飞则用的是“你到底是让吴梅保管你的银行-卡,还是银行-卡里的钱”,通过这种二选一的方式,让吴涛下意识的只选择其中一项。
“反对无效。公诉人注意自己的提问方式,证人回答问题。”既然刚刚没有否掉陆依依的提问,尹合自然也不会在此时否掉宋京飞。
吴涛度过一开始的不适应,作为阅历丰富的商人,又经过一轮交叉询问,镇定许多,同时迅速阅读出法庭上的状况,做出了对自己最有利的应对——迅速且肯定的给出了自己的答复:“我是将银行-卡和里面的钱一起交给吴梅保管的。”
“我的提问完毕。”宋京飞看向吴涛装满诚恳的脸,明白继续纠缠下去得到的结果也是大同小异,因此干脆利落的放弃。
“辩护人是否还有问题要询问证人?”
“我的提问完毕。”顺利的完成了法庭调查,陆依依心中对胜利的期许又多了几分。
“下面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发言。”
整个法庭辩论环节,陆依依和宋京飞都在唇枪舌战的辩论吴梅到底是属于侵占还是盗窃。因为根据现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占罪属于绝对亲告罪,它只能由受害人本人也就是吴涛提起诉讼,而不应当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介入,因此这个案子一旦被尹合界定成侵占罪,宋京飞连变更诉讼请求都无法做到,只能撤回起诉或者由尹合裁定终止审理,另行告知吴涛,如果真的要追究的话,就自己再以侵占罪来起诉。
尹合被他们两个人你来我往的吵的脑仁疼,看再继续下去也只能是重复的纠缠,因此在陆依依又一次发表意见以后,直接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我对不起我叔叔,当时也是鬼迷心窍,就辜负了我叔叔对我的信任,那钱取出来拿回家我就后悔了,塞在床垫下面不敢动,我真准备第二天就再存回去的,没想到我到家没多久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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