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之友 作者:马桶上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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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想着要见某人,却最后没能见到的失落感,简直比平日里的想念还更让人焦灼。殷胥头一回知道,自己也能如此静不下心来的烦躁。
他几乎是收不到回信也要三五日便朝长安的崔府送信,也要柳娘送了能养好眼睛的药物给她,殷胥想着如今二人的关系,崔季明应该能信任他,肯吃那些药了吧。
他还装作很恼火的样子,斥责了崔某人的小黄文。崔某人以一封毫无诚意的道歉信打发了他,信中直言“你要是当真觉得我冒犯了你,那我也不介意你冒犯我。请随意的不要脸的来冒犯我吧,就你的道行,还整不出超越我下限的妖蛾子。”
但至此以后,她回信中,渐渐开始正经起来,殷胥反倒心中又觉得失落。
四下无人时,殷胥也曾内心讨伐自己,不该装作出那般严肃的样子,毕竟……因此而自吃“苦头”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他想自己也不该总是这样。
然而分离的时间愈来愈久,他中途回过一两趟长安,而崔季明则因为是如今的太子伴读,而被派出去行事,二人几次失之交臂。几乎有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崔季明的回信也愈发少了,她甚至可以收到他四五封信件却不回一封。
陆行帮甚至找不到她的所在,连信也接送不到。殷胥心中的惴惴不安一步步扩大,他几乎要认为是崔季明有意避开与他相遇了。而他连一个理由都未得到。
而另一面,殷胥又在查探崔翕当初带走言玉的目的,以及那时候找寻言玉的几位男子到底是何人,为突厥在南地提供支援的人物又是哪位。
只是他越深挖,越才发现江左世家之间有多么错综复杂的姻亲关系,而几乎是自长江以南,皇家对于这片土地的管束到底有多么无力,这些郡望几乎是从大邺建立以来,就未曾真正被掌控在皇家手中一般。
他对于崔家如此复杂的背景,也稍微有些了解。而崔翕纵然自长安退下宰相之位有十几年,但江南提及翕公的名声,却仍然是如雷贯耳,这种影响力,让殷胥不由得感觉有些微妙。
但朝堂上许许多多的事情虽然也依然重要,一件件在他意料中推行着,但渐渐的,但仿佛这些事都可以暂搁,追逐着想见到崔季明,反倒成了他行事的重心。
这第二年的冬天,殷胥因空宗一事往苏州而去,路上暂停留在了吴兴。
在正月的吴兴城内,过了初五后街道上的繁华,已经超越了三十年前大邺人的想象。此地靠近太湖,太湖又不但临近苏州,无锡,又有江南河在内的几条运河沟通,在近些年内从南至北,运河周边的城镇如同膨胀般发展起来。
高祖时期曾命农民迁入东都洛阳,而农民怎么都不愿,自发性偷偷溜回乡村,几乎造成了当年的笑话。而如今,各地的城市却逐渐一步步壮大起来,尤其在这一两年间,发展与动荡几乎存在于每个角落。谁也不知道这变动是向盛世前行,亦或是下一场战乱前的暗雷。
但这时代变动的过程,却绝算不上是美好的。
自奴婢部曲制废后,曾在政令发布后实施前的短短一两个月,杀奴的狂潮在各地门阀庄园下掀起,以偏远地区尤甚,毕竟政令未实行的情况下,杀奴是完全合法的。无数主家以这种流血来恐吓警告手下的奴仆,并向朝廷发出不满与抵抗。
但实际大邺的体制是不能用奴隶部曲制度来概括,虽然在律法上“部曲奴婢身系于主”“或可自由买卖,隶属贱口”,但是与突厥所谓的征服人口的奴隶制仍然不同,许多奴隶也获得了一定的地位权利,在实际权力上与普通人的差距并非天壤之别。
因这种不算太明显的生存差距,面临主家铁血的镇压,大量的部曲奴婢分为了两种,一类为了谋求良民身份,集体出逃、烧杀主家、造成暴动,然后向土地富裕的地区转移,等待律法实行后可以在本地入户,分得正当渠道的土地。而另一类则觉得本来的奴婢身份过得也不算太差,或者是不肯放弃已有生活,协助主家坑杀追捕其余奴婢,妄图因此在最后的奴婢时代,获取主家的地位,不论是否能转成民户,都希望得到富庶的主家的庇护。
殷胥早在向殷邛提出废奴婢制时,就对这种各地将引发暴动的情况早有预料。
不单大邺,每朝每代的每一年,南北各地都有无数或大或小的暴动发生,这类暴动如同每年的雨雪一样,必然会来,只是绝大多数都被镇压或者被解决了。
毕竟天下百姓之苦,是千年也未能改变的事实。纵然大邺这些年,赋税极低,绝大多数地区的百姓与前朝几百年动乱比起来,都活的很像个人了。但这种民福仍然是脆弱的,一场洪水,一年冻灾就能引起小片地区的崩溃,这种过不下去日子的暴怒与痛苦,总要由朝廷来承担。
而今年,几场暴动的矛头却对准了各地的主家郡望,终于不用朝廷来应付了。
朝廷虽然心里恨不得他们闹的稍微久一点,让某些以各种手段抵挡朝廷的各地门阀吃些苦头,但这类暴动若完全不制止,则会引起一圈圈的涟漪,事态也很容易发展到朝廷控制不住。于是朝廷只对部分闹的死伤太多的暴动进行了出兵镇压,而对于其他的小动乱,基本都是朝廷出面帮助迁居且转成民户,分授土地。
而如何安顿这些新民户则成为了最重要的问题。毕竟还有大部分的土地在富户地主手中,富余的土地是不足够分给大量民户的,因此仍要有大量民户成为地主的佃户。在殷胥与薛菱的携手下,以及朝堂上群臣的消极态度中,新的租佃律法诞生。
朝廷规定租佃关系必须要确立契约,由当地衙门备案,租佃契约需要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租佃期长与田租率。当然,大邺也并未出现权利义务这样的字眼,只是表明了各方的行事范围。且契约本身,不论是否有条例写明,只要备案便具有两项基本的原则,一是佃户可拒绝地主在契约外的其他要求;二则是在当地衙门认定的部分天灾与动乱下,地主若不对佃客进行存恤,则确定为违反律例,需要接受朝廷处罚。
当然朝廷维护契约双方,也会从所有备案的租佃契约中,抽取少量的佃租税。这种状况下,自然会有大量的地主,为了逃这额外的租佃税,选择私定契约,不在当地衙门备案。
然而新的律法与政策下,自由契约的实行,也让各地的地主富户开始了急剧的洗牌。
其中加剧这种洗牌的原因,是殷胥与薛菱发生矛盾后也一直坚持的一条律法。
这条律法便是朝廷不可规定具体的田租率,只可给出非常粗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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