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而继续抨击她。
最终。
导致了这个“周小清”生出了轻生的念头,跳下了楼。
目前虽然抢救了过来,但却成了植物人。
“up,这个事情……有办法让那些始作俑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看着青岚发来的消息,秦牧皱了皱眉头。
这个案子……
说实话,又是一个比较难办的。
论坛里不少法律专业的人都分析了一遍事情的可行性。
想要让所有参与了此次事件的人遭受制裁……
非常难。
首先。
这个案子最多涉嫌了诽谤罪,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攻击和指责。
但……
若论传播量和扩散范围的话,仅仅是那一层楼的人在指责周小清。
并未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
只有那些点赞数量超过了一定标准的评论,能符合立案条件,判处相应的诽谤罪。
当然。
如果论坛里的粉丝们悟出了帮人点赞,可以加刑的终极奥义……
自发找到这个视频,进行点赞。
那这些人都可以受到诽谤罪的制裁。
不过……
这个事情只可意会,不能言传。
如果被查出来有人组织点赞,该网络传播的数据将作废,不被法院采纳。
属于说出来就不灵了的法子。
而论坛的人虽然多,但要在不说明的情况下,让所有人都去帮这些喷子们点赞……
几乎是不可能的。
毕竟……
论坛里的大部分人三观都是正常的。
谁会闲着没事去帮喷子们点赞?
其次。
那个指责周小清的评论里,有人发“怎么不去死”的言论,也很难定为教唆犯罪。
在刑法中。
从教唆层面来看,教唆犯罪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由于自杀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
不过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如是夫妻之间),一方唆使本无自杀念头的另一方自杀,或者一方意图自杀,另一方怂恿的,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情况,则是唆使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但在这个案件里。
周小清属于十二岁,已经满了八岁,属于限制部分民事责任能力的人。
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
不能算是无责任能力人。
别人虽然进行了言论引导,但轻生的念头、行为都是她自发产生的。
喷子虽然骂了“怎么不去死”之类的言论,但出发点却并非是真正教导人去死。
仅从这点上,很难将其定性为教唆自杀。
而从帮助自杀行为上来说……
喷子们只是骂了一些话,并未存在帮助周小清自杀的具体行为,无法构成帮助他人自杀的故意杀人罪。
类似这种只是单纯提供心理暗示,在心理或者精神上鼓励、促使他人自杀,并没有表露出外在的帮助行为……
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在我国。
自杀不属于犯罪,仅仅是言语、暗示上帮助他人自杀,更不会构成教唆犯罪。
因为……
自杀主要还是取决于自身的决定。
他人没有帮助行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反之。
若是一个人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主动请人帮忙,就算事先签订了免责协议,但这个帮助的人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比如说某病人治疗过程过于痛苦,请求儿子拔掉氧气管,终结生命。
这类行为……
依旧会被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其儿子的故意杀人罪。
回到周小清的案子里。
就刑事责任来说,很难说是起哄、怂恿行为引起了这起事件的发生。
这也是为什么……
以前的网络上,出现了那么多被网暴自杀的人,最后都不了了之。
那些人,是无法追究相应责任的。
别说刑事。
有时候就连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没有。
正在秦牧思索的时候。
青岚见许久没有回复,又发来了个消息。
询问道:“up,这家人听说都快伤心死了,有没有可以让这些喷子们受到惩罚的方法啊?”
秦牧叹了口气。
将教唆犯罪的定性和入罪标准讲了一遍,发了一段语音过去。
和论坛里的粉丝们讨论的差不多,这个案子最多是追究他们诽谤罪。
还不是人人都能追究的那种。
“叮!检测到宿主身边发生了新事件,自动触发系统任务。”
突然间。
他脑海中,又响起了一个声音。
系统任务,再次触发!
“叮!请宿主在以下任务中选择其一:
一、帮助周小清讨回公道,让喷子们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彰显公平正义,使唆使轻生者受到应有惩罚;
三、彰显社会公德,正确引导善心善行,揭发捐款背后的肮脏行为,震慑慈善捐款行业。”
“叮!本次系统任务结束后,将根据宿主的任务完成度,结算相应随机奖励。”
第9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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